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合肥开幕。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安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新情况,对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原则、明确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便利老年人生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或进行修改完善。
调整修法方式
对现有法规作全面修改
此轮安徽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始于去年下半年。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对《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值得注意的是,初次审议的法规案,是采用修改决定方式,对现行法规作部分修改。修改决定草案共13条,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9条。而在此次常委会上,提请会议审议的是办法修订草案。
从修改决定到对办法进行修订,二者在修法上有何不同?为何会对修法方式作出调整?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诸文军就此次法规修改方式的调整作出了说明。
据诸文军介绍,在省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调研及征求意见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不仅对修改决定草案提出意见,也对实施办法其他内容提出不少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以修改决定方式进行小幅度修改难以适应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需要,建议根据有关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在保留修改决定草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采用修订方式,对实施办法作全面修改。”诸文军说。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2001年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16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随着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加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修改,民法典和安徽省养老服务、老年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地方性法规相继颁布、修改,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新时期全省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表示。
坚持问题导向
立法回应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在健康养老、情感慰藉、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更多元的需求。与此同时,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出现一些新动向。回应老年人的新需求,因应社会新动向,正是此次安徽省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重要着力点。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养老服务业多元投入机制,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赡养与扶养问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赡养人、扶养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抚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依法保障其护理假。
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今年省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建议,通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一些需要长期护理老人的家庭减轻负担。
对此,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近年来,“数字鸿沟”问题逐渐凸显,影响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生活质量。为了让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也不掉队,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促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慧养老产业的应用,支持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难题。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日常生活场景中,应当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完善法律制度
提升老龄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监督等职权,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相关方面严格落实法定职责,让法治成为保障安徽省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提升安徽省老龄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这两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多部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先后于2020年11月、2022年9月出台,为安徽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又针对两部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全面检视摸排安徽省老年教育、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安徽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依然面临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医养康养结合不足等问题。在初次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对此,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养老机构进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完善了相应法律责任。在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结合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推动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政策扶持;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在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方面,办法修订草案就老年人参加劳动以及参与传统教育、基层民主监督、纠纷化解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作者: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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