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1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整合现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县(市)区(开发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管单位,依法注册登记。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须有一定的规模,能基本满足当地老年人,重点是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需要;要选择辖区内老年人口相对集中、服务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工作政策;负责制定配套政策、确定实施方案、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整个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审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等工作;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监督电话,听取老年人意见与建议,解答提出的问题;指导各服务站点及时有效的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各项服务;协调做好志愿者等社会为老服务组织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搞好对服务站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工作。服务对象初审上报、登记造册;为辖区需要服务的居家老人和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生活困难老人,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组织等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规范名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挂“合肥市xx县(市)区(开发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牌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服务中心或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就近开展为老服务,挂“××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匾。
第十条 信息平台:依托合肥市“2460”(24小时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人信息库,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
第十一条 服务场所:坚持因地制宜,重在实用,整合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缺乏问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形式提供专门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不低于200(100)平方米,应保证充足日照和良好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标识统一。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服务场所应有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消防和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备防滑、防跌及安全辅助设施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室内应配备防寒降暑设施。楼梯、坡道、台阶两侧设有扶手。过厅、走道、房间无门坎/无台阶(无高差)。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辅助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其中:
1、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休息室不少于60(30)平方米,应配备20(10)张以上的供老年人中午休息的躺椅或床位,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沐浴间应配备洗澡专用椅凳、热水器。餐厅应配备消毒器具,餐厨分离。
2、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含心理疏导室)和康复健身室。医疗保健室应配备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血糖仪等设备。康复健身室应配备康复健身器材5件以上。
3、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含网络、书画室)、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30(15)平方米,应配备书柜、书画桌、电脑(接入网络)等设备。多功能活动室不少于60(30)平方米,应配备电视、投影仪、音响、乐器等设备。
4、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办公室应有专职负责人,配备办公桌椅、电话、资料柜、电脑等办公设备。公共卫生间地面应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
5、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实行合同管理。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入户签约率100%;与加盟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化管理,具有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规范与流程,推行技术等级服务、等级待遇和等级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行服务员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具有包含客户消费记录、反馈信息记录等详细内容的客户资料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有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具有服务预案(包括计划、工作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服务记录(包括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和落实情况等)、服务监督与考核(包括监督程序、人员、频次及方式等)以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回访制度,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采纳,改进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十八条 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九条 具有与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相互合作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财务制度健全,有详细使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具有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计划、方案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六章 人员配置
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开发区)老龄工作分管领导担任,老龄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主任(站长),应从街道(社区)干部中选派或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善管理,熟练并掌握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方法,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伍:①专业服务队伍,可通过委托或外包方式,由专业服务机构(一般应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营利性机构等实体)提供;②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工作员组成(助老工作员应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③志愿者服务队伍。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补助、运营补助按《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1号)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配套。
第二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基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