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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3-09-04 浏览:

    日前,青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扶持政策予以明确。
  到“十二五”末,青岛市将实现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全覆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全市城乡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新建养老机构,可享受每张床位12000元的政府补助;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可根据老人自理情况分别享受每月200元或300元的运营补助……
  具体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鼓励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区、市财政为本市户籍60岁以上“三无”、低保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规定,对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45个小时;对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按照城镇每小时15元,农村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对经第三方评估,建设配套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服务量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设立在老年人家中,固定活动人数不少于5人、年运营时间不少于260天的 “社区养老互助点”,每处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力量按照青岛市“十二五”期间养老床位建设目标,兴建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新建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分三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的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两年拨付到位。
  养老机构还可享受多项运营补贴。根据《意见》,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三无”、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此外,《意见》还对养老服务组织税费减免政策予以明确。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根据《意见》,我市将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范围。
  据悉,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还将另行出台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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